18002690151
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8号
扫一扫,免费咨询
网站首页
律所简介
服务内容
典型案例
律所资讯
联系我们
法 律 专 栏
主 办 案 例
合 同 范 本
案例 2014年2月13日,钟某因生意需要,向区某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钟某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期间,由于钟某一直在外务工,未向区某主张还款。2016年4月,钟某向区某主张要求还款,区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黄某借款50000元。 法院判决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围绕陈XX提起的上诉及刘XX的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陈XX是否已经足额偿还了刘XX借款本金及利息。 首先,2012年6月13日陈XX向刘XX借款5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千分之三,并约定如陈XX...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采购塑胶颗粒,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货款共计46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4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被告放弃答辩...
本案情况:2014 年 12月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作协议》,协议载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自愿与甲方合作,原告将车辆识别代号为LGGR19137EL926096、车牌号为粤BXXX号的车以被告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原告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自行开展运输业务,组织货源,依法营运,并承担经营中的货物和交通事故而带来的一...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其已...
业务咨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 8号港建大厦7楼
关 于 律 所
政 策 法 规
诉 讼 代 理
法 律 问 答
联 系 我 们
在 线 留 言
律所执照注册号:31440000MD0163827A
总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8号港建大厦7楼
微信联系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本站部分网页素材及相关资源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速告知,我们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 Copyright 2018 a-lif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17671号
此站支持多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