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陈XX(民间借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围绕陈XX提起的上诉及刘XX的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陈XX是否已经足额偿还了刘XX借款本金及利息。
首先,2012年6月13日陈XX向刘XX借款5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千分之三,并约定如陈XX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刘XX可向陈XX按本金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虽然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陈XX直至2019年12月前向刘XX转账的金额及频率,陈XX还在支付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陈XX在刘XX督促后仍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刘XX有权按照约定要求陈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其次,陈XX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陈XX在二审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已经足额向刘XX归还本息。
且按照陈XX向刘XX借款50000元的时间以及陈XX举证证明已向刘XX归还的款项数额﹐亦未达到陈XX所主张的法定上限利息金额,同时陈XX该主张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截至2020年9月仍确认欠刘XX借款相矛盾﹐故对于陈XX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事实上已结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采纳刘XX的主张认定陈XX已支付的款项为支付至2019年12月份的逾期利息并支持刘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陈XX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我方被上诉人整体胜诉。
案号:(2021)粤19民终13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