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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案 例
合 同 范 本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晏XX以“XX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购买布料。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显示的收货单位为“伊诗妍”,收货单上有“XX公司”的印章。2021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晏XX对账,双方确认:客户为XX公司,供应商为东莞市XX公司,截止2021年8月底欠货款184199元。被告晏XX在该对账单上签名。 另查明,被告XX公司于2020年...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以生效判决计算到协议签订之日确定债务总额为205927.1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在XX银行开立的账号7699××&...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双方之间有款项往来,吴雪薇提供了相关的收付款记录为证。何钰莹称部分款项不是借款,部分款项没有收到,且存在2020年的借款余款需要抵扣,但是没有举证证实其前述主张,吴雪薇对何钰莹的前述主张不予确认。 吴雪薇提供的收付款记录显示,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何钰莹借款 2572480元给吴雪薇...
虽然原告与被告陈娴签订了涉案《车辆买卖协议书》,但原告与被告陈娴、雪锋公司均确认被告陈娴作为被告雪锋公司的员工,其签署协议书是履行职务行为,且原告的购车款也是由被告雪锋公司收取,故本院认定涉案《车辆买卖协议书》的合同主体为原告与被告雪锋公司。 原告提交由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车况...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欠据及还款计划佐证,被告亦确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主张欠据及还款计划系被原告胁迫签订,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并未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系介绍客户,故被告称原告介绍客户后才支付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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