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以生效判决计算到协议签订之日确定债务总额为205927.1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在XX银行开立的账号7699××××0388的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和解款205927.12元。本案执行费29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现双方当事人正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代表我方申请执行人胜X。
案号:(2022)粤1972执1011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