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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人事风险管理实操干货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合作关系后,必不可少的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保护伞。法律顾问律师表示,如果少了这张“合约”,与对方产生纠纷时,吃亏的可能就是你!
 
 
法律顾问
 
 
所以,法律顾问律师梳理了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希望借此引导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化解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劳动者的利益,顺应国家劳动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趋势,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
 
 
 
正视《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正确引导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事实上,新法的施行在给企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将使企业更加谨慎地处理好相关的劳动管理事务和劳动争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而且用发展的眼光看这还给企业带来了双赢的机会,新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企业解决目前发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还有助于解决企业未来怎样发展的问题。
 
劳动法制环境更严格了,必然使企业从纯粹的降低劳动力成本作为竞争手段转变为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作为竞争手段。企业通过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追求卓越的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形成新的竞争力。
 
 
 
务必强化劳动合同意识
 
不签订合同,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劳动合同制度推广和普及的重重困难。
 
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诺的工资报酬、职务岗位、聘用期限、福利待遇等都没有确实的保障,甚至在产生劳动关系都可能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没有劳动合同则必须面临双倍工资制裁和被法律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
 
 
法律顾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以说,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而言绝对是最不利的下下策之选。
 
 
 
规范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知情权。但是,仅有这点是不够的。为了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提供和接受劳动过程中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内容。
 
 
有些时候,劳动合同约定过于简单,将会给劳动人事管理带来风险。
 
比如,一个员工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在内的劳动报酬为七千元,劳动合同中工资约定直接表述为“每月七千元”,就会带来加班费计算基数过高的风险。
 
因此,可以将该员工的具体工资表述为:“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四千元和绩效工资三千元。
 
其中,基本工资根据出勤情况发放,并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系数。”
 
这样一来,既可以降低加班费成本,同时可以将部分工资与其绩效考核情况挂钩,更好体现奖优罚劣。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过于具体,将给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带来困难。
 
比如工作地点写成“思明区观音山”即使工作中有需要也难以将员工安排到湖里区工作;岗位写成具体职务“人资总监”,将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人事管理的自主权,当有更好的人选出现时难以将其职务降低。因此,建议企业在约定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时,要留有适当的弹性。
 
比如,工作地点可以写成一定范围,如“厦门市(含各区)”;岗位可以写工作类别,如“人事管理”,这样才能为人事管理留有余地和空间。
 
当然,企业在劳动合同内容的弹性约定上也要适可而止,兼顾公平与合理,才不会招致劳动者的反感。比如工作地点则如果被无限放大到诸如“中国”这样的约定,将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遭受员工抵制。在本人看来,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应当限制在地级市范围,这才能兼顾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告知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重要工具。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包括员工考勤、工时、奖惩、薪酬、绩效、保密、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条款内容设计应尽量明确、具体、细化,涉及奖惩制度的,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及重大损失的幅度详细界定。同时,企业应当保留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讨论、协商等书面证据。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劳动争议发生时,尽管员工违纪事实清楚,但企业却无法举证员工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从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因此,规章制度内容确定后,企业应当采取诸如开会宣读、组织学习、集中讨论、分组传阅等形式进行公示,并且应当保留员工参与会议、学习或传阅的签名材料等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在新员工入职时,企业应当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发给新员工或交给其阅读,并应当要求其签收或签名确认。
 
 
 
灵活运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以小时工为表现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就业(或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并且比较灵活、便捷,适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企业用工的繁忙季节,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解决企业短时间内用工之需又不致于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
 
因此,正确处理好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正确看待无固定期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劳动者就业稳定,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很大的作用。
 
对于《劳动合同法》最大的错误解读可以说就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很多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
 
一些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铁饭碗、终身制,由此出现了采取各种办法希望使工龄归零的现象,或到期不续签合同。
 
还有一些企业把正式用工转为派遣用工,回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不是终身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解除,法律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企业不必担心用人自主权受到侵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是“好的形式”,而稳定劳动关系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有好处。
 
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使企业负担更小。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工作到退休时为止。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在相当大程度上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由社会保障机构承接过去。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员工辞职或者员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被解聘,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固定期限合同将使用人单位拥有大批老员工。相对于新招聘员工来讲,老员工无需企业重复付出培训费用,他们掌握了熟练技术,相对于生手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效率,这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件好事。另外,老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更强,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效率,还有利于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
 
 
法律顾问指引
 
尽管《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和漏洞,给了企业不少操作和规避的空间。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寄希望于钻法律空子来节约成本、留住员工,这种应对之策是不可取的。
 
 
法律顾问
 
 
首先,要留住一个员工,关键在于留住他的心,而不是完全依靠所谓的“制度设计”或者“条款约束”。
 
其次,企业除了追求经济效益,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自己的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其实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只有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发展。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之下: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确认、妥善保管,必要时将劳动合同作为重要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最好的应对之策其实很简单: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自身的吸引力,留住员工的心,这才是最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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