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员工照片、视频宣传,员工离职后可以要求肖像权赔偿?
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制作宣传片、宣传册、产品图、短视频,在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等平台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员工的肖像。
如果企业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宣传,员工在职时未提出异议,能否在离职后要求公司下架所有宣传资料、支付侵犯肖像权赔偿?

签署授权协议,不构成肖像侵权
邓某是深圳市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员,在职期间公司与邓某签订了【个人形象使用授权】相关协议,约定:“本人属于销售岗,如离职时涉及所经营的账号需要转换身份的,本人同意个人形象使用授权同时延展,延展期最长不超过离职后的6个月。因本人在职期间参与拍摄的宣传片、宣传海报、宣传印刷品等,涉及本人形象的,授权公司长期合法使用。”
邓某在职期间参与拍摄宣传片、宣传海报、产品图片等,用于公司的淘宝店、微信官方商城、朋友圈等渠道宣传。
2022年1月,邓某从化妆品公司离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下架所有带有其照片的宣传材料、要求公司支付侵犯肖像权赔偿。
法院认为,化妆品公司使用邓某照片在旗舰店、微信官方商城等处使用的行为,因系邓某在职期间参与拍摄的宣传片、宣传海报,邓某亦授权公司长期合法使用,故公司在邓某离职后使用其海报的行为,未侵犯邓某肖像权。
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