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股东难证财产独立,背负巨债
案例描述
A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由于初次创业缺乏经验,公司不幸陷入经营困境,累积了巨额债务。随后,公司债权人将A先生与公司共同当上法庭。法院最终裁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要求A先生以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将公司的所有权完全集中于单一股东手中。这种结构也可能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即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局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法律顾问提醒
建议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将部分股权委托可信赖的第三方代持,以避免难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