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电话下单等口头形式交易时,该怎么处理?
在这个效率至上的时代,企业在对外合作中,常常会采用电话下单等高效即时的交易模式。然而,电话下单在法律上认不认可?当遇到电话下单等口头形式交易时,该怎么妥善处理?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由此可见,通过电话或面谈的方式确定的合同关系,属于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在法律上合法有效的。但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效需满足两个要件:第一是口头合同已经成立,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建立合同关系的合意;第二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是关键,即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合意”。
在对外合作中,都掌握这样的法律技巧与思维:
关键点1 口头交易尽量保留能反映确定合意过程的资料,最好的证据就是录音录像等,或者后续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确认;
关键点2 如达成合意过程未能形成/或无法补做相应证据资料,则之后履行过程中尽量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资料;如送货单、货款确认书等等。
其实,这两个关键点的功课,总结起来就一个法律思维:固定事实,呈现双方合意是一致的,以资双方遵照执行。当然理想的方式是采取书面的商业合同交易,且商业合同是规范完整的,更有利于保障安全、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