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变化!民法典下,合同中的这些格式条款会无效!
咱们公司在对外交易时,用的是格式合同吗?
企业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合同管理,往往会预先制定合同模板做交易,这就是格式合同。但是,格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不能执行该条款内容。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企业如何避免格式条款无效?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梳理了商业合作中实践的常见格式条款争议问题,以便企业及时优化!
什么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据此,格式条款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如若当事人一方为节约缔约成本而预先将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定型化、规范化,但并非为未来缔约时多次或反复使用之目的,而仅限于本次缔约之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格式条款。
(2)内容是否经双方协商:格式条款对于相对人而言,只能作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否则,如双方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作出修改,则以协商后的内容为准,这种情况下,也不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如下: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企业如何避免格式条款无效
(1)注意固定「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过程的证据。为了避免被认定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合同版本的一方应当保留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的证据,如使用“根据双方之前多次沟通的结果,拟定如下模板……”等表述,或者在其他沟通渠道中注意留痕,以表明相对方就拟定的条款享有磋商余地。
(2)确属格式条款的,应当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尤其注意应当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作提示或说明义务,比如做粗体放大字或者下划线特别提示等;
(3)在合同中表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证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成为关键。
例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订立的背景、目的、所处行业的商业逻辑、隐含的商业优待等做充分的阐述,以证明条款订立内容的合理性所在,避免条款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