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遭挽留,是否等于重新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每年的“金3银4”是员工离职高峰期,部分企业为降低用人损失,往往会挽留员工。
但对于已提交离职申请又复工的员工,企业如果不处理好这3点,就是给员工仲裁提供机会,增加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能否撤销?
原则上来讲:员工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是不能撤销离职申请。并且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员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离职。
其次,从法理角度来说,员工提出辞职是一种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提前30天通知只是考虑到给用人单位有一定时间安排工作交接和调整,因此先沟通再离职才能减少“误损”。
当然,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也并非一律不能撤销离职申请,但有严格的法律要求。根据《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简单来说:员工撤销离职申请的信息,最好在离职通知到达企业负责人前给到。并且考虑到企业经营秩序,如果企业已经进行人员的重新安排和工作交接,则员工不能撤回。
二、挽留≠重新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挽留是否等于重新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严格来讲:提出离职申请的员工经企业领导挽留后继续工作,在法律层面不等同于重新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
例如:企业领导虽口头挽留,但后续仍然按正常的离职程序处理并安排工作人员交接工作,这种情况显然就没有重新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如果该领导如果没有决定聘任员工的职权,即使挽留成功,也不具有重新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的权力。
当然,如果企业在员工提交离职报告后超过30天一直默许该员工正常工作,此时将使得双方重新建立起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反而可能因未及时履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企业挽留成功后,尽量与员工达成一致,是按照原先协议还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三、挽留后办理退工手续是否违法
如上所述,提出离职申请的员工经挽留后继续工作,又被企业办理退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协议,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员工经挽留继续工作后,尚未和企业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回过头来书面回复同意其离职,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就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如果员工经挽留继续工作,且已经和企业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再回过头来书面回复同意其离职,并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无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由此可见,面对员工离职后挽留成功,企业仍要妥善管理,切勿违法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