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签署日期有哪些后果?事后发现该如何补救?
在签署合同时,大部分人的注意力都会放在合同条款上,但到了签字盖章时,对合同日期反而是毫不在意。殊不知,忽视签订日期这个不起眼的细节,将有可能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未写上日期的后果
张三和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由张三向李四购买一批空调,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张三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李四支付货款20%的首付款,李四公司收到款项后进行发货。
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签订日期,只是进行了签字和盖章,而张三在合同签订后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李四以张三未按时付款为由拒绝发货。
事后,双方也由此引发矛盾,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商业关系,更产生了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结合这个案例来看,我们要清楚,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双方自愿签署,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违法情形,即使签订的合同没有写上日期,合同仍然成立。
但如果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就比较麻烦,因为双方均未注明签署日期则无法确定生效起算时间,合同任意一方也可随时补上任意时间,以控制合同履行的进度。
更进一步说,如果双方均在自己所持有的合同正本上补签不同的日期,则会造成合同双方所持有正本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所以,企业千万不要觉得合同上没有写清日期是小事。并且在发现问题后,千万不要擅自在已签署的合同上补上时间,以免对企业形象造成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先和对方进行沟通,确定具体时间。如果双方无法确定具体的签订时间,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如果采用邮寄方式寄送合同的,可查询双方往来的寄送时间,以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完毕并寄出的时间作为签订日期;
(2)如没有邮寄记录或未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合同一方先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签订、成立之日;
(3)如果上述时间均不确定,可主张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作为签订日期,或通过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推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