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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般情况下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针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涉及到在工作中受伤能否按照工伤处理问题,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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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1. 一般不认定工伤,可按照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2. 例外情形是如果单位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如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受聘期间因工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1.  如果员工继续在原单位任职,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各地对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存在差异,但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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