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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资“无底薪+高提成”,合法吗?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部分公司的销售岗位开始采用“无底薪、高提成”的薪资架构,试图激励员工为公司经济做贡献,这种激励方式对于一些经验丰富、不缺业务量的员工来说,极大得增加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然而对于初出茅庐的新手来说,则是增加了许多工资收入的不稳定性,如员工当月无任何有效业绩,则当月劳动报酬可能为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顾问

 

在用工实践中,如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最终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企业未能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为了应对该用工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分情况设计薪酬架构,对于新入职无经验和业务积累的员工,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最低工资外加较低比例的业务提成;对有经验的、业绩水平比较稳定的员工,可协商约定无底薪,较高比例业务提成。即可以有效防止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带来的用工风险,也能适当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热情。

 

相关法律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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