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性不安排加班,导致收入降低,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在很多生产制造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主要是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可能只是接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才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果企业减少加班甚至取消加班,导致员工的实际收入大幅降低,员工能不能因工资待遇降低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
安排加班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及人员配置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工作制,企业取消或减少加班,员工的工资收入与其付出劳动的时间相适应,并未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企业取消加班不能具有针对性
企业因经营状况变化取消全体员工或某班组的加班安排,属于用工自主权。但实践中有部分企业管理者,仅针对员工个人取消加班,想要员工因工资大幅降低而主动离职。
该区别对待的行为应当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而主张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