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放弃社保声明,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会支持吗?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职工离职时可能会产生4项经济损失:
(1)补缴社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自愿放弃或者拒绝缴纳社保,也随时可以要求补缴,且没有追缴时效限制。
(2)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保欠缴越久滞纳金越高,可能会超过补缴本金,且法律规定滞纳金不得要求员工承担。
(3)经济补偿金: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为N。
(4)失业保险损失:员工因单位未缴社保提出离职,虽然是本人提出离职,但也是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但因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司法实践中,因员工拒绝缴纳社保,后又以企业未缴社保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和失业金损失,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裁判标准。
支持经济补偿的法院认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协商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属于无效约定,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不支持经济补偿的法院认为,劳动者“被迫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用工行为。劳动者拒绝缴纳社保后再以此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全因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