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拖”过一年未申请认定工伤,公司不用赔偿了?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义务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申请认定工伤,员工或亲属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
实践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员工有过错或者没有缴社保不愿意为员工申请工伤,而劳动者因为不懂法律规定、缺少认定材料、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等原因,未能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社保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员工就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就无需赔偿了?
超过一年仍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员工缺乏法律意识,通过有意欺骗、假借协商拖时间,或者否认劳动关系,想要拖过工伤认定时效从而免除工伤赔偿,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该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此外,因为员工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找到近亲属等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耽误的期限依法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