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外经营竞争公司,企业能不能解除合同?
单位职工在外经营或入股同类业务的公司,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以看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私自在外经营同类产品,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此规定并未约束普通员工,并且也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欲辞退此类员工,还需要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