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的让员工“待岗”?
“待岗”是相对于“在岗”而言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通常指员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因为其自身的原因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暂时离开其工作岗位,等待重新上岗或做其他处理的一种人事安排。
待岗期间,员工通常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将相应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
“待岗”的程序规定
(一)企业要求个别员工“待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与该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待岗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企业因进行改革,需要对大部分甚至是所有员工进行“待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则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签订书面的《待岗协议》。
待岗通知最好载明待岗原因、待岗时间、待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待岗期间对劳动者的相关要求等等。
待岗员工的待遇
(一)待岗员工工资支付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待岗员工社保缴纳规定
基于协商一致待岗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社保费的承担问题。
非基于协商一致待岗的,社保费中的个人部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三)待岗员工公积金缴纳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均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待岗员工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公积金。
待岗员工的义务
由于待岗并未解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企业对于待岗员工的管理要求和规范,履行作为员工的相应义务。
待岗的时间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待岗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协商待岗的,待岗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未作限制。
从用人单位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角度来讲,一般不宜与劳动者签订过长期限的待岗协议。
待岗几个月后仍没有项目安排,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项目安排,以及“停工、停产”待岗的,一开始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致使不能继续履行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待岗劳动合同以及赔偿
待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赔偿?如果要,按什么工资标准赔偿?
(一)合法待岗的(协商一致、基于“停工、停产”等),劳动者无解除劳动合同权;
(二)违法待岗的,因往往会引发欠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问题,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待岗的,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