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如何交税
一、合伙企业
(一)先分后税
在讲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纳税前,我们先讲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执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分配比例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二、不同类型缴纳
(一)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合伙企业适用最多的税种,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所得
2018年新修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纳入“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范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20%)执行。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即是指合伙企业自身的份额。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目前的税收情况来看,对于个人合伙人,目前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直接穿透至个人合伙人进行单独计税。
按照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或者股利、红利,个人合伙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这里要注意2个问题:
1、如果合伙企业是亏损状态,但是收到了股息红利所得,股利红利所得并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仍然是单独按照20%缴纳。
2、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或者上市公司中取得的股息是否免税,对于个人直接持股有明确规定,按照持股期限不同纳税,但是对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务中往往认为 这种情况不符合免税政策。
(四)股权转让所得
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转让以上股权形成的所得应如何缴税?这种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根据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创投企业区分2种情况进行:
1、合伙企业不属于创投企业
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
如果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将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三)个人合伙人税额计算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取得的所得是指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二)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一个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定期取得工资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这里要区分 这个自然人是否属于合伙人。
1、如是不是合伙人
对非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如果是合伙人
如果是合伙人,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即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自行预缴申报时,不考虑投资者个人在本企业的取酬情况,简单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总额和合伙人分配比例,计算预缴税额,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三、注意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3、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