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牵涉公司资产、负债的核算及相关经营管理,故而非常重要。
通常,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除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等。
但需注意的是: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因为:
第一,因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并非处于固定状态,而是不断变化,故股东出资额与股权的价值并非处于等值状态,若以股东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不能客观反应股权价值的变化情况。
第二,审计报告虽然能够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情况进行大致估算,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因此审计结论可以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但不能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第三,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能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因而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用公司净资产额除以股份数额所得价值与股权转让价格亦非等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定了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而公司股份的价值是由多种因素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品竞争能力以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故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份的价值不能按照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可以低于出资额的合理理由,则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发展状况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会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发展情况不佳,连年亏损,股权转让价格就有可能低于出资额。
因此,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自由确定。为防止争议发生,股东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