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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留)给儿子,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民商事活动中,大家经常听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这个词,但很多老板却不清楚,是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有优先购买权呢?比如:“我要把股权转给或留给我儿子,难道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吗?”

 

 

法律顾问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让我们从什么是优先购买权说起。《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上条文虽然没有明确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前提条件,但我们根据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公司法》中的位置可以明确:优先购买权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且只有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才会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内转让均不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赠与或股权继承,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 
 
如果您是想把股权无偿送给子女,这在法律上属于股权赠与,这样的股权转让要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由于有限公司一般是由相熟的朋友、亲戚共同出资设立,具有“人合性”,如果您转给他人,有可能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可能会导致股东不和、公司经营意见分歧等各种情况,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律对股权赠与作出相应限制。此种股权赠与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赠与给配偶或其他人。
 
如果您是想在离世后由子女继承股权,这在法律上属于股权继承,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股权因交易行为发生继受取得的情形,而不适用股权因继承等非交易行为而取得的情形。配偶作为继承人继承股权时,其他股东也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情况都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其他股东是否享受优先购买权均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约定执行。

 

 

三、离婚析产涉及股权分割时适用优先购买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这一解释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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