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能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吗?
父母离异后再婚,年幼的小明随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几年后,父亲不幸病世。继母以生母从未探望过小明、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为由,申请撤销生母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继母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么?
——不能支持。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继母和小明间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继母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如果继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生母存在实施严重侵害小明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申请撤销生母监护人资格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