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再加上学生基本都属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差,生性活泼好动等特点,都决定了学校(幼儿园)属于安全事故高发地区,且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点。
为提高学校(幼儿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认识和防控能力,我们有必要对各种情形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解,并明晰相关法律责任,以便指导我们做好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那么,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请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