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小知识之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俗称“公司宪章”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手段。通过公司章程实现公司自治的条款,主要分为三类:
授权章程记载任意事项,优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
公司章程一旦记载此类事项,即排除了公司法任意规范的适用,故最直接地体现公司自治。此类条款的最经典表述就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取红利;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比例的除外。
授权章程在法律授权性规范的框架下记载相对必要事项,以填补大量授权性空白规定
此类条款的经典表述是“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由谁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明确规定章程是判断当事人行为效力与责任的依据
此类条款的经典表述就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例如,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顾问表示,《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采取了集中列举、概括规定与分散列举相结合的做法。概括而言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采取集中列举方式将其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如《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任意记载的事项则采取授权模式,授权股东会制定;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则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