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有孩子,怎么离婚?孩子归谁?
没有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无需离婚。同居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确定抚养权时,先双方协议;协商不成,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进行确定。
法律顾问表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可按照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决原则进行,具体如下:
(一)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是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了,这个时候的子女已经初步具有自己的思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跟随母亲还是父亲生活,因此,法院在根据上述第二种情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需要询问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或者父亲共同生活,那么法院将尊重子女的这种意愿,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该方所有。
2、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按照婚生子女抚养费规定确定如下: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5、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6、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