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法律约束劳动者离职说走就走的问题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那些违法违约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实践中,企业追究部分劳动者“说走就走”的法律责任相对耗时费力。
简单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具体应该如何赔偿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其实这是个无效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要求员工赔偿,也是有限制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