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分割财产的哪些情形?
01 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若已签署的离婚协议内容或判决、调解内容只涉及解除婚姻关系,没来得及对财产作处理或者处理遗漏的财产,在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分割。
02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主张对其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应该予以分配的财产,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令另一方不知情或者无法获得,比如转移、匿藏财产,那么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发现后的3年内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经核查确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在该情形下,“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是指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具体如下:
(1)观点一认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即持有上述观点,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即本公众号2023年9月19日发布的文章。
(2)观点二认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不限于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综合考虑具体情节,对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辑.2020.2)》即持有上述观点,其认为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标准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笔者与观点二持相同意见,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当手段,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该行为本身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若采取隐藏等不当手段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仅限于对该部分财产少分或不分,则无疑纵容了此等行为。
03 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进而达到要求重新分割之目的。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反悔起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对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可在除斥期间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具体案例如下:【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鄂民申1350号
法院裁判观点:赵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守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在诉讼中,张某提交了相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在离婚后才知晓赵某在婚内出轨的事实,导致双方签订案涉离婚协议时未能真实地反映其意思表示,从而使张某错误的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张某主张双方签订案涉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