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患有躁郁症婚姻无效吗?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除无效婚姻外,还存在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几乎是一致的,如根据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即,婚前的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之列。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司法实践中,认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难易治愈性病如梅毒、淋病、疱疹等;
严重的精神病,包括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重症智力低下;瘫痪;麻风病等。
法律顾问表示,婚前患有躁郁症属于可撤销婚姻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