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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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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员工不去,要给补偿吗?

如果公司决定搬迁之后,要求员工随迁,员工能不能拒绝去新办公场所上班呢?
 
这类有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就是:公司搬迁,到底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还是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
 
 
法律顾问
 
 
劳动合同履行范畴
 
 
1、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
 
例如,公司从北京朝阳区A地搬到B地,这种变化较小,员工原则上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2、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例如,公司从北京朝阳区搬到昌平区,但是部分员工本身就住在昌平区,对这类员工而言出行更方便,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
 
 
3、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采取弥补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的。
例如,公司从广州市白云区搬迁到广州市黄埔区,公司规定,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新办公场所的,公司每月提供交通补贴600元。
 
通过采取给员工提供班车、交通补贴、宿舍或调整上下班时间以适当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公司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努力,而员工对于公司搬迁也是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的,故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4、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但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例如,员工在深圳公司任职销售,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基于乙方销售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在不同城市进行业务,双方确认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佛山市、珠海市、中山市。后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整体搬迁到东莞市常平镇。

 

 

劳动合同事项重大变更范畴
 
 
1、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例如,公司从上海市搬迁到江苏省常州市。
 
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对于员工的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保护等都会发生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严重的影响。
 
例如,公司从重庆市江北区搬迁到重庆市黔江区,新旧办公场所的距离在300公里以上。
 
公司规定:员工愿意跟随公司搬迁到黔江区的,公司每天提供班车接送上下班,而且每月提供交通补贴800元。
 
这种搬迁,虽然是本市内的搬迁,公司也采取了弥补措施(为员工提供班车及交通补贴),但是员工前往新办公场所上下班所消耗的时间和原来相比增加了8小时之久。
 
公司的搬迁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了实质性地重大影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的,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有拒绝的权利。
 
如员工同意的,则双方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如员工拒绝的,则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办公场所上班。
 
此种情形下,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事项(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是三期女职工的,则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解雇特殊保护)。
 
法律顾问提示,公司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以及变更工作地点,应设计更灵活性的条款。比如: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可能会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乙方充分评估了今后甲方经营场所变动给乙方工作及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同意甲方在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也随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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