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处分股权
股东会作出关于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侵害了股东的基本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会作出关于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3.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收益权,若股东会决议通过补助、补贴、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形式,变相分配了公司利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侵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利益,该决议无效。
4.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会决议无效类型的兜底条款,即大股东滥用权利(包括大股东及多数派股东的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作出的决议损害了公司/小股东/第三人利益,该等决议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
a.确认决议不存在/无效,不受60日的期限限制
撤销决议是针对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决议而言,因而有60日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应认定其实质上并不存在或无效的决议,受害方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三年)提起诉讼,而不受前述60天期限的限制。
b.决议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判决结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律顾问表示,虽然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但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股东会决议时,小股东仍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最大化的维护自身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