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顾问表示,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两项处罚措施:
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
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由于机构改革中部门职权的调整,该项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