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经常会为了争夺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那么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如何分配呢?
法律顾问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重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多关爱、更稳定生活和教育环境,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由谁抚养具有发言权,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征求并尊重子女意见。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例如:独生子女)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例如:婚外有私生子)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