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首先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载明
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造成公司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应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
二、实践中需要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股东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
公司法中还有一些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相关标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本公司的章程,以确保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周密、明确。
三、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法律顾问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管理粗放,倾向于使用格式化的章程,但往往会因此导致公司运营陷入困境。例如: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各自持股50%,各自派出2名董事,产生争议时各持一半表决权,无法作出决议。
此时,翻开格式化的公司章程,里面记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而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8条关于董事会的表决也是如此。此处,立法者考虑到公司实际运营中会出现持股比例对等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让股东依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显然会使公司陷入僵局。
此时,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约定,比如:某一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或者某一持股50%的股东享有51%的表决权,另一持股50%的股东享有49%的表决权,以避免公司陷入僵局。但这种格式化的公司章程使公司章程与法律并没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因此,在实务中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