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向公安报案,为什么第二步是这个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条件有三点:
1.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 数额较大;
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这三个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三、四条做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三个条件就和第一步有关系,即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之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做出限时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就符合立案的第三个条件。
现实中,数额巨大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反而是相对较为容易达到的,有很多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并未对用人单位做出书面的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因此劳动者如何让劳动行政部门做出文书责令是最关键的。
以上两种方式是最为高效的,当然,也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此,因此,民事途径也是要走的。
第三,如前文论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记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就是俗称的“N”。
当然,最好坚持三个月再提离职,为什么呢?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个条件“数额巨大”成立的一种情形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如果你在三个月之前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达不到三个月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的威胁确实不大。
第四,申请企业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的享有工资,工资就是对用人单位的债权。
为什么将申请破产作为第四步,因为第三步其实是第四步的基础,第三步是为了确定债权,基于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债权之后,如果用人单位经过申请执行人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当然,走到第四步的人是真英雄,因为这个过程是非常漫长的,也真是因为如此,很多企业就会赌员工没有精力和金钱去处理这件事,于是将拖欠工资作为一种企业的“生存之道”,这难道不是企业的悲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