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公司的利润分配前,需要依法计提公积金、弥补亏损,并由此确定可分配利润的金额。每次的利润分配的方案,原则上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后由股东(大)会决议(下称“股东会决议”或“决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其他形式被替代,详见本文第6问。
(1)可分配利润金额的确定:
① 提取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但在会计制度中,用以计提法定公积金的“可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与公司法规定中的“当年税后利润”表述并不相同。可分配利润是累计利润,其范围显然大于当年经营所产生的税后利润。
法律顾问表示,在(2021)最高法民申61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诚公司2010年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曾在2010年对累计利润进行分配,当年分配利润3260万元。……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诚公司在2010年曾进行利润分配,并以“3260万元”为基数计算本案公司盈余分配数额,并无不当。”可见,法院支持以会计制度中的可分配利润,即累计利润作为分配基础。在(2016)苏01民初115号案件中,法院也支持上述观点。
除法定公积金外,公司还可以按照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② 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分配程序:利润分配需要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方案后以股东会决议通过。
(3)分配比例:利润分配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另行约定的除外。
(4)分配时间:利润分配时间可以在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最长不得超过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