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经常有人提起这个的问题: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每当碰到这样的问题,都需要深吸一口气再开始回答,因为,这真是一个规模很大的问题,什么样的股东、什么样的公司、什么类型的责任都不确定。既然这样,那只能展开头绪,慢慢说。
“原则例外”和“分类讨论”一直都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有效方式,在对上述问题做一个概括性评价之前,首先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顾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命题的原则是很清楚的:不需要承担责任。道理很简单,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接下来看看例外的情况:
01.股东权利滥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股东资本充实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确定股东与公司独立自己承担责任的原则上,现行法律主要针对两种情况做出了例外处理,即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身份的连带责任和股东未履行资本充实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到此的答案是:股东原则上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但也有例外情况。
在弄清楚问题认定的原则和例外后,接下来就需要对问题的几个关键词做分类讨论了。
①股东类型:现股东和原股东
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③出资类型: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
④认缴期限:认缴到期和未到期
⑤出资问题: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
⑥限制规则:期限红利和加速到期
经过原则例外的认定和关键词的类型区分,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眉目。我们平时遇到的问题多是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公式就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01 现股东 实缴已交 无权利滥用=不承担责任
✦02 现股东 实缴出资 瑕疵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03 现股东 实缴出资 权利滥用=连带责任
✦04 现股东 实缴出资 抽逃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05 现股东 认缴出资 到期未交=补充赔偿责任
✦06 现股东 认缴出资 出资未到期 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补充赔偿责任
✦07 原股东 实缴已交=不承担责任
✦08 原股东 认缴出资 到期未交=补充赔偿责任
✦09 原股东 认缴出资 未到期=不承担责任
✦10 原股东 认缴出资 未到期 恶意逃避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11 增资股东 认缴出资 到期未交=补充赔偿责任
✦12 增资股东 认缴出资 未到期 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