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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几种情形,你了解吗?

(一)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法律顾问
 
 
(二)主合同或者保证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法律顾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主合同或者保证合同存在欺诈
 
法律顾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主合同或者保证合同存在胁迫
 
法律顾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主合同或者保证合同存在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六)保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七)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主合同或者保证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九)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十)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分配】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一)主合同的诉讼时效经过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十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经过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十三)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对新债权人免责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移债务免责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五)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法律顾问表示,如果你已经成为了担保人,后悔给别人做担保,想要解除担保,避免被起诉、执行、列入失信人等后果。可以找当地的律师申请担保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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