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
“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不能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倡导,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有的人在美满的婚姻中找到更多生活的意义,但有的人却在磕磕绊绊的婚姻中不欢而散。婚姻面临破碎,昔日夫妻站上法庭,提出自己对于财产的主张,部分夫妻,甚至会拿出“净身出户”的协议,要求对方履行,那么此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
问:我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约定“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出轨都要净身出户。”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婚姻协议实际上属于“忠诚协议”,目前忠诚协议还不具有单独的强制执行力。即使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法院在审理时还要考虑协议是否剥夺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实践中,像上述婚姻协议中“任何一方出轨都要净身出户”的具有严厉的财产惩罚性质的约定,是通过损害夫妻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的,一般在司法实践并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夫妻之间的有关忠诚义务的约定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忠诚协议中,夫妻可以要求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赔偿金或放弃部分财产,但不能对无过错方做出净身出户的要求,这种约定即使对方当时同意,日后仍然可以反悔。
只有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的“净身出户”,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能否反悔?
问:我因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无奈与前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男方净身出户,所有房产、汽车都归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这样的离婚协议合不合法?
法律顾问表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案男女双方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处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
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离婚后女方不得再与他人生育孩子等都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顾问表示,除了对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法院和其他任何人没有资格要求当事人必须净身出户,那种认为只要在婚姻关系当中存在过错就得净身出户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