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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哪些?

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双方履行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一方无法将合同继续履行下去的情况,这就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终止。那么,在法律上,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顾问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法律顾问
 
 
一、合同终止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
 
清偿是按照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经履行”,就是指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清偿抵充的形式包括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清偿必须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按照债务的目的向债权人或者其他有受领权人进行清偿,经其受领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毁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债务消灭。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我国《提存公证原则》第19条规定,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5、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6、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顾问表示,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二、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
 
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法律顾问在实践中,如果合同终止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因素造成的,而是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那么您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至于合同终止的方式,我国规定的有六种,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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