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风险
《民法典》通过准确界定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要件、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规则、找到越权代表时合同效力认定的平衡点,为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定代表人“替身”承担多重风险
法院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这种“挂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给自己带来很多法律风险
01 首先是民事责任风险。比如公司存在虚构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02 其次是被限高的风险。一旦公司对外欠债,无法完全履行法院判决,就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03 再次是行政责任风险。比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会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在公司不履行处罚措施时,监管部门就很可能会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04 另外,还有刑事责任风险。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有很多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就制定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全部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对象。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
属于职务代表行为
由公司承担后果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主要审查签约人在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规则。
01 “看人”是指要看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自然人是谁,是什么身份,有没有法律上的代表权。
02 “不看章”不是指完全不看章,假如和A公司签合同,当然不能盖上B公司的章。这里的“不看章”是指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权、已经签了字,即使使用的公章不是备案的章,甚至是伪造、私刻的公章,也不能简单就以公章有问题、有瑕疵否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否则视为无效
法律顾问依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而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后果又分为两种情况。
01 第一种情况是,对外签订一般的合同时,法定代表人超越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约定,如果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还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相对人对此不知情也不应当之情,合同有效。
02 第二种情况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对外担保的合同,法律做了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这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它的基本内容是只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决议,才能对外签订担保合同。这种法律上的限制一经公布,就推定所有人都应当知晓,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守。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