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应当注意的七大问题及风险提示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法律顾问表示,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设立股权质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
(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法律顾问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
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
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
我国《民法典》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
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
法律顾问根据《民法典》中股权质押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了设立质押权时应当签订合同,并就有关质押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认定,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生效,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股权的不同类型来进行处理。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
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