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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无偿转让是否等同于赠与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了留住人才,稳定管理团队,普遍在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调整等场景中适用无偿转让股权。
 
法律顾问表示,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股东无偿转让股权。所以,股权转让价格应当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对股权价值、持股风险及交易背景等综合考虑的结果,属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自由”。股东有权自主决定股权。当然,转让价格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顾问
 
 
一、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有效成立,应以赠与人作出单方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受赠与人同意接受赠与物,且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与人为成立条件,即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实践性的特征。
 
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一)合同类型不同。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体现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受让方虽无须支付对价,但可能承担其他义务或企业经营中的责任,也可能涉及到违约责任;而股权赠与是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承担无偿将其赠与财产给与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接受赠与属于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是纯获利益的,不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的义务。
 
(二)股权价值确定与否不同。前者股权价值确定即无偿;后者股权价值不确定、不明确。
 
(三)是否可撤销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设定了其他条件,受让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让方交付股权;而在股权赠与合同,在股权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无偿转让股权合同的性质时,不会简单地将无偿股权转让等同于股权赠与,往往会结合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及受赠人的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顾问建议,为避免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真实意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确实属于赠与则建议将协议明确写为股权赠与合同,描述赠与的背景,亦可在股东会层面通过关于股权赠与的决议,并在双方的合同中明确该行为属于股权赠与,并注意留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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