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一)合同类型不同。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体现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受让方虽无须支付对价,但可能承担其他义务或企业经营中的责任,也可能涉及到违约责任;而股权赠与是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承担无偿将其赠与财产给与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接受赠与属于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是纯获利益的,不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的义务。
(二)股权价值确定与否不同。前者股权价值确定即无偿;后者股权价值不确定、不明确。
(三)是否可撤销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设定了其他条件,受让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让方交付股权;而在股权赠与合同,在股权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无偿转让股权合同的性质时,不会简单地将无偿股权转让等同于股权赠与,往往会结合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及受赠人的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顾问建议,为避免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真实意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确实属于赠与则建议将协议明确写为股权赠与合同,描述赠与的背景,亦可在股东会层面通过关于股权赠与的决议,并在双方的合同中明确该行为属于股权赠与,并注意留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