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之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以其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不是用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
法律顾问在实践中,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是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因为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时首先考虑的是债务人还是保证人的财产更有利于执行的问题,所以很可能出现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有财产但不便执行时,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非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样导致保证人本来只是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提供保证,但最终主债务人的财产未被执行而保证人的财产先被执行。另外,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又需要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很可能导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人情关系破裂。因此,《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反担保是什么?
《民法典》第689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易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什么?
《民法典》第690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合同。
什么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3条之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事由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偿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方式。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没有约定及约定不明时在6个月内不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第二,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以内,被权人未对保证人提出请求,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责任将发生消灭。
债权转让是否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法律顾问依据《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接到转让通知后才能够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就要受到该意思自治的约束。受意思自治的约束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转让主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只是这种行为违反了保证合同的约定,是对保证人的违约,若未能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其后果是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以上保证人如何确定保证份额?
《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顾问按照上述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份额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分为明确约定为按份共同保证和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第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但是多个保证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