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的合规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82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法条解析
《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两种: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其中非货币出资相当于现物出资,其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一切财产都可以成为出资财产,其标准就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出资财产的广泛性,但也做了一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可以货币估值】
(1)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具有通比性,唯有如此,才能对注册资本统一规范,统一审核;
(2)只有将出资用货币估值,才能计算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比例或股份数。
【可以依法转让】
(1)即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禁止转让的规定;
(2)不违反相关合同中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规定;
(3)资产上没有设置他项物权,进而影响转让的情况;
(4)没有其他限制、禁止转让的情况。
常规出资方式
一 货币出资
法律顾问表示,最常见也是最便捷的出资方式,出资货币应当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但外币应为在中国境内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 实物出资
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出资时该物实际存在,且具有使用价值;
(2)出资人对出资物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3)该物对公司是可以利用的,即公司可以自行利用或出让利用;
(4)可以货币估价;
(5)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出资的规定。
三 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字号、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公司可以自行利用或出让利用。
四 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公司安排利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就只能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由于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间限制和用途限制,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资时要考虑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期限是否可以变更,由谁变更,变更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
(3)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出资,如欲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特殊出资方式.
一 股权出资
股权即可以用货币估值,又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标准,当然可以用来向公司出资。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 债权出资
债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理上当然可以出资。分两种情况探讨:
(1)【债转股】是指公司欠他人债务,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事前约定(可转换的债权)或事后商定(普通债权转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将公司财务账目上的应付款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从而使该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公司,只适用于存继的公司,且对公司几乎无风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一般的债权出资】是出资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对公司来说实际上等于用“现金买欠条”。由于债权的清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还会产生额外的清偿成本、折价等,所以其他股东在同意债权出资前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债权的折价。
三 物的使用权出资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第27条“可以用货币估值,又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从法理上讲,物的使用权是可以用来向公司出资的。用物的使用权出资除了满足公司出资的一般条件外,至少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可以长期使用的物,比如房屋、车辆等,而且可继续使用的年限(或寿命)不小于公司存继的年限,否则就可以用实物的所有权出资了。
(2)做出相关约定:
a、若公司提前解散,出资人要用货币赎回使用权,或公司有权转让剩余使用权;
b、公司经营期届满时,该出资人如何收回原物;
c、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决定续延时,如何处理;
d、当出资物因出资人其他纠纷被强制执行时如何补足出资;
e、其他非公司原因造成使用权不能实现时的出资补足方案
四 技能、劳务和商誉的出资
技能和劳务只是未来的一种可能性,不是现实存在的东西,而且技能和劳务在实现之前与人体不可分,因此不能用来向公司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明确禁止将劳务作价出资。
商誉具有财产性,但商誉的财产价值必须与经营结合在一起时才能体现出来,而且商誉是主观的东西,无法转让,因此商誉不能用于出资。
五 自然人姓名或者商业名称的出资
(1)自然人姓名,是一种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不能转让,不能用于出资。
(2)商业名称,不同于自然人姓名,是一种财产权,并可与商事主体分离,理论上可以用于出资。
六 特许经营权出资
特许经营权包括两种形式:
(1)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从法律上讲,该种特许经营权涉及公共利益,不能依法转让,因此不能用于出资。
(2)商业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对特定的资质和条件有要求,原则上不能转让和出资。
七 划拨土地和设定担保财产的出资
(1)划拨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出资,因为划拨的土地是用于非商业目的,且未交付土地出让金。如欲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
(2)设定担保的财产也不能用于出资,若允许出资,当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公司的权利可能落空。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将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