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设立新公司转移财产会有什么后果?
现实生活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而强制执行是对付拒不执行的重要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那么,为了逃避执行,设立新公司转移资产会不会被处罚呢?
【 案 例 分 享 】
2008年,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金属公司,并以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07年以金属公司资产作为对矿业公司的实物出资,同时金属公司以零租金将土地出租给矿业公司后申请注销,清算报告上列明“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为由,申请变更矿业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支持后,矿业公司提出异议。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金属公司在注销前未对其债务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将公司资产由其股东张某以实物出资方式注册成立矿业公司,同时以零租金将土地出租给矿业公司,其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规避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矿业公司应对金属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裁定驳回矿业公司异议。
法律顾问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看出,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并将原公司财产转移至新公司,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规避法律义务时,法院可以应债权人申请,裁定公司股东或其他相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另外,当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对财产进行了转移,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顾问综上,当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以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话,一般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会不会判刑?
个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偿还,不会构成犯罪,债权人可以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是公司清算时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构成妨害清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顾问表示,执行人妄图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是不可行的,一旦债权人起诉,还是会强制执行,最终自己也是瞎忙活了一场,完全是没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