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其债务清偿规则主要有以下4个:
第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二,若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则每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除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份额外,还需对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名下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但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各自应实际担负的债务份额。
法律顾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四,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位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上述分担比例的,则该名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靠着早些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财富,便与隔壁老王、楼上老李每人出资1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三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均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1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的30万元资产,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50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债权人调查发现合伙人张三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于是要求张三对剩余的50万元债务承担了全部清偿义务。
3.张三向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对此忿忿不平,在此情况下,张三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向隔壁老王、楼上老李追偿他们每人应当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一致。
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该合伙人针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与同学小王、小李在大学期间均主修财税专业,而且三人专业能力很强,毕业后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张三不仅自身专业技能优秀,而且是一名狂热的篮球迷,张三为观看NBA总决赛直播,错过了客户税务申报时间,导致客户遭到税务部分的罚款,进而向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追责。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由于张三自身的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被追责,此时张三应当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小张、小李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2.由于张三的本次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的客户严重流失,合伙企业收入锐减,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张三需要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两种不同身份的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也不尽相同。
第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则一致。
第二,有限合伙人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之所以针对有限合伙人作出此种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因担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从而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融资。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仅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仅以其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有限合伙企业中,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三计划成立一家农产品公司,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于是便说服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二人每人出资3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为了规避自身的债务风险,特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张三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企业的日常事务,其余二人为有限合伙人。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2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100多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由于张三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剩余的100多万元货款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由于隔壁老王和楼上老李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所以二人各自仅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认缴的30万元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剩余的100多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可。
写在最后
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经营模式虽然便捷,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相对复杂。法律顾问表示,为避免复杂的债务清偿规则给合伙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要求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尽职尽责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随时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促使合伙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