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的概念做了规定。条例指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上述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付费使用,经营者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行为。
法律顾问上述条例虽然对特许经营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拥有特许经营资源的企业(即厂商)往往因为条例对特许经营行为的诸多限制,想方设法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上做文章,以规避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限制。
如在合同名称上做文章签订所谓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又或者将一份完整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进行肢解后分别就商标授权、带店指导、选址经营、原材料购买等等具体内容签订多份不同的合同。
厂商的上述操作往往造成特许经营合同与商标使用或专利使用合同混淆,使得经营者在特许经营维权上阻碍重重。
实践中,合同名称对合同的性质往往不产生实质影响。
如生活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为借款合同,但合同内容约定的是A将款项投入B公司作为股权投资款并参与经营和分红等,此时根据合同的内容应当认定合同的性质为股权投资合同而非借款合同。
法律顾问表示,在特许经营领域中,不论厂商如何定义合同名称,只要合同内容涉及到特许经营的相关事项,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而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目前,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主要的标准为以下四点:
一、厂商有没有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经营者使用,并向经营者提供经营支持。
常见的情形是厂商将商标、专利或者专有资源等内容许可给经营者在合作期限内使用,厂商同时提供带店指导、店铺选址、统一培训等服务内容。
二、厂商有没有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特许经营合同的一大主要特点是厂商通常会要求经营者使用厂商统一的门头、悬挂统一的标识、接受厂商提供的统一的物料或者配方等。
三、厂商有没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支配与管理。
如厂商对经营者就经营方式等进行统一的讲解和培训、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限制经营者对原材料等的任意采购权等。
四、经营者有没有向厂商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因此,不论厂商如何定义合同的名称,也不论厂商是否肢解特许经营合同内容而与经营者签订多份合同,只要从一份或者多份合同内容上总体把握合同中是否包含上述四点的内容即可判断厂商与经营者之间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