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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业保险代替社保,员工出事儿了企业能免责吗?

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却常常不够规范,如未建立社保账户、未足额缴纳、未缴齐险种等情况屡见不鲜。此外,也存在员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形。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员工在发生医疗、工伤等风险时,法律顾问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

 

 

 

有的企业会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或者医疗险的方式规避相关责任。那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这种方法能减少企业的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享

 

郭先生为百得胜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但百得胜公司当时并没有为郭先生购买工伤保险,只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补交了工伤保险。百得胜为郭先生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郭先生发生工伤后,百得胜公司总共从保险公司处领取了保险赔偿金20000元及住院补贴保险赔偿金2100元,共计22100元。郭先生认为该笔赔款应当归其所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这笔钱到底应当归谁呢?

 

 

关于保险理赔金的归属

 

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里面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说企业并不能成为为员工购买保险的受益人,保险理赔金应当归员工本人所有。
 
 
工伤保险不可抵扣
 
保险理赔金是否可以抵扣工伤保险呢?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基本的保障,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而百得胜公司为郭先生购买的人身商业保险属于人力资源策略,是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具有补偿性,不应代位求偿,也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郭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主张百得胜公司向其支付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合理合法。
 
 
关于双重赔偿
 
因为百得胜公司之前未给郭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费用,这一点并没有疑问。然而,公司认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22100保险赔偿金应当归公司所有。确实,工伤保险是涵盖员工医疗费用的,如果企业已经承担了员工的医疗费用,保险理赔款也归员工的话,似乎对公司不太公平。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员工来讲是可以享受因人身损害取得的赔偿或补偿的。
 
当然,疾病医疗类保险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如果受害人已经取得了医疗费用的赔偿或补偿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同样,如果员工的医疗费用已经通过商业保险理赔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部分地方裁审机关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2号)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
 
因此百得胜公司应当的做法是首先帮员工办理医疗费用的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于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公司额外出钱补足,而不能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为由侵占员工的保险赔款。法院最终判决百得胜将22100元保险理赔金支付给郭先生。

 

总之,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因为工伤保险关于医疗类费用同样适用补偿原则,因此有可能降低公司承担工伤医疗费用,但要先走商业保险理赔后再根据工伤的赔付标准支付差额。

 

当然,无论何种原因、哪怕是员工自愿放弃,未给符合条件员工缴纳社保都是违规的,企业和企业高管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而员工也可以此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主、股东也可能因此连带承担相关债务。因此,无论何种情况,法律顾问建议企业要根据法律要求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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