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2690151

18002690151

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8号

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8号

wxchat

扫一扫,免费咨询

扫一扫,免费咨询

夫妻合伙开公司要注意哪些风险?

经济发展使得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夫妻共同创业也渐成很多家庭的自然选择。爱情加持下的事业,想必更添动力与激情。然而,公司组建和经营需要遵循商业规律与法律法规。如果任凭感性主导或过于随意地决策,则可能埋下法律隐患。

 

因此,近年来涌现出越来越多夫妻共同创业,或是作为公司股东却在分割财产、确定权责、债务纠纷时陷入纷争的案例。

 

 

法律顾问

 

 

夫妻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两人设立公司,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也要拿去还债。
 
【解析】
 
司法上存在着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的争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将夫妻关系的股东视同为一个自然人股东,也未规定将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公司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然而,根据最高院近来的判例和司法观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系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通过不法行为掏空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处夫妻二人均需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避免夫妻店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呢?
 
【重点】
 
首先,别只让夫妻俩人当股东。就算你们是股东,也可以让第三人进入,哪怕只占1%的股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一人公司的风险。
 
其次,要确保公司的财产和私人财产、家庭财产严格分开。个人财产必须独立于公司财产。
 
再次,成立公司的时候,要对自己的夫妻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一定要放进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材料里。
 
最后,建立健全的公司财务制度。每年结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离婚时产生股权分割和经营纠纷
 
生活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其股权应如何分割是一个常见的纠纷。是否应该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呢?
 
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典型纠纷不外乎以下两种:
 
1. 未持股或持股较少的一方,主张该公司系婚姻期间设立,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公平分割。
 
2. 而名下有持股或持股较多的一方,则主张股东名下的股权比例已表明双方对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分割,不应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而是由自己给对方财产补偿。否则会导致股东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公司治理困难,影响经营。
 
【重点】
 
1. 工商登记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份额的依据。因为登记时可能存在便利化考虑,或带有随意性,不反映实际出资情况。
 
2. 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管工商名义登记如何,夫妻对该股权拥有同等处理权。
 
3. 所以,离婚争议时,会考察公司实际出资和经营情况,确定股权归属。工商登记不能成为分割股权的唯一依据。、
 
4. 如果一方主要投入的是人力,如公司管理,可通过给予补偿金等方式体现其贡献。
 
5. 也需要注意防范一方以股权登记名义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6. 配偶可能会拿自己的股东身份来干预公司经营。例如以知情权为由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可以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阻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可能无效
 
【案例】
 
夫妻两人在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男方与他人创办了A公司,持有该公司67%的股权,为最大股东。
 
结婚30年后,二人在数年前开始离婚诉讼,由于积累的财产数目不小,离婚诉讼持续了好几年。在开始离婚2年后,男方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订了《抵债协议》,协议称,由于过去的买卖交易,男方欠该公司4700万元,以持有的A公司股权抵消债务本金和利息。B公司同意这个安排,受让股权。
 
为了让这个过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个月后,A公司所有股东通过决议,同意男方和B公司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否则作为公司股东,在男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权的)。之后,A公司作了股权变更登记,将男方股权变更至B公司名下。
 
后来,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述股权转让无效。那么法院是如何考量的呢?
 
【重点】
 
1.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自主决定其所持股权的转让,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取得配偶同意。所以,仅从程序上看,股东未告知配偶而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2. 但是,股东所持股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股权转让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判断标准在于,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损害配偶共同财产权益的意图或严重过失;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等。如果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交易真实有效,价格公允,则该股权转让有效。
 
【判决】
 
本案中,男方和B公司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他们声称的历史交易和债务,抵债协议缺乏事实依据。B公司也没有为股权支付合理价格的对价。因此,法院认为,该股权交易不合法,也损害了女方的合理权益,判决股权转让无效。
 
男方和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共同创业固然可以集双方力量,但也需注意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公司的创建和经营,不仅是一项商业决策,也关系到创始人的人生航向。作为人生伴侣,夫妻双方理应充分信任和支持对方的梦想。
 
但创业公司又非夫妻感情的延伸。它的组建和运营还需遵循法律的轨迹。若任凭情感主导商业决策,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表示,共同创业的夫妻还需保有理性与智慧,通过完善制度、明晰权利、分明财产,使公司在合法框架内稳健经营、长足发展。将公司培育成为独立、稳定的商业主体,夫妻双方的投入才能转换为丰硕果实,共享事业的硕果和人生的幸福。
 

 

相关资讯

业务咨询

18002690151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
8号港建大厦7楼

扫一扫,免费咨询

扫一扫联系客服

律所执照注册号:31440000MD0163827A

总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8号港建大厦7楼 

*本站部分网页素材及相关资源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速告知,我们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  Copyright 2018 a-lif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17671号

此站支持多端浏览

此站支持多端浏览

移动icon
悬浮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