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其股权应如何分割是一个常见的纠纷。是否应该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呢?
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典型纠纷不外乎以下两种:
1. 未持股或持股较少的一方,主张该公司系婚姻期间设立,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公平分割。
2. 而名下有持股或持股较多的一方,则主张股东名下的股权比例已表明双方对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分割,不应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而是由自己给对方财产补偿。否则会导致股东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公司治理困难,影响经营。
【重点】
1. 工商登记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份额的依据。因为登记时可能存在便利化考虑,或带有随意性,不反映实际出资情况。
2. 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管工商名义登记如何,夫妻对该股权拥有同等处理权。
3. 所以,离婚争议时,会考察公司实际出资和经营情况,确定股权归属。工商登记不能成为分割股权的唯一依据。、
4. 如果一方主要投入的是人力,如公司管理,可通过给予补偿金等方式体现其贡献。
5. 也需要注意防范一方以股权登记名义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6. 配偶可能会拿自己的股东身份来干预公司经营。例如以知情权为由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可以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阻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可能无效
【案例】
夫妻两人在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男方与他人创办了A公司,持有该公司67%的股权,为最大股东。
结婚30年后,二人在数年前开始离婚诉讼,由于积累的财产数目不小,离婚诉讼持续了好几年。在开始离婚2年后,男方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订了《抵债协议》,协议称,由于过去的买卖交易,男方欠该公司4700万元,以持有的A公司股权抵消债务本金和利息。B公司同意这个安排,受让股权。
为了让这个过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个月后,A公司所有股东通过决议,同意男方和B公司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否则作为公司股东,在男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权的)。之后,A公司作了股权变更登记,将男方股权变更至B公司名下。
后来,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述股权转让无效。那么法院是如何考量的呢?
【重点】
1.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自主决定其所持股权的转让,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取得配偶同意。所以,仅从程序上看,股东未告知配偶而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2. 但是,股东所持股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股权转让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判断标准在于,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损害配偶共同财产权益的意图或严重过失;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等。如果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交易真实有效,价格公允,则该股权转让有效。
【判决】
本案中,男方和B公司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他们声称的历史交易和债务,抵债协议缺乏事实依据。B公司也没有为股权支付合理价格的对价。因此,法院认为,该股权交易不合法,也损害了女方的合理权益,判决股权转让无效。
男方和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共同创业固然可以集双方力量,但也需注意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公司的创建和经营,不仅是一项商业决策,也关系到创始人的人生航向。作为人生伴侣,夫妻双方理应充分信任和支持对方的梦想。
但创业公司又非夫妻感情的延伸。它的组建和运营还需遵循法律的轨迹。若任凭情感主导商业决策,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表示,共同创业的夫妻还需保有理性与智慧,通过完善制度、明晰权利、分明财产,使公司在合法框架内稳健经营、长足发展。将公司培育成为独立、稳定的商业主体,夫妻双方的投入才能转换为丰硕果实,共享事业的硕果和人生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