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违反税法的风险
首先,签订 "阴阳合同 "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税和规避监管。比如某影视明星个人合同片酬为1亿元人民币(假设合同价格不含税),但 "阴阳合同 "显示通常片酬为4800万元人民币。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行3%-45%的累进税率,意味着该明星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通过 "阴阳合同 "逃税的情况下,影星在 “增资”中的份额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未计入合同的剩余5200万元人民币很可能逃掉了一大笔税款——2300多万元人民币。
法律顾问表示,正因为利润空间巨大,很多人不惜一切代价签订 "阴阳合同"。其中,单独成立工作室是明星规避高额税收的常见方式,通常按照个人所得税七级累进制(3%-45%)或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缴纳,也就是说明星的税负往往是最高的!但若成立个人工作室,工作室接管这些公司,税法规定为核定征收,即 "个人所得 "变更为 "个人企业所得",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对应行业核定利润率为10%,对应五级累进制,而税率仅为3%左右,这下高税负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2)存在涉嫌洗钱罪的风险
其次,法律顾问从一些已经发生的案例可以得知,为获取巨额利润,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有的甚至可能涉嫌“洗钱”。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伪造合同、巧立名目使得天价报酬被内部消化。例如,一部电影只需要200名演员,但账面上却写着2000名,经过几个月的拍摄,拍摄成本就变成了一笔巨款。有些电影摄制组有很多 "演员",他们从不露面,但却能得到很多报酬。这些人包括导演或明星演员的许多亲戚和朋友。显然,这些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很容易造假,在人员、职位等方面也很难控制,而也正是这些难以核实的人员、职务等往往成为资金“出口”。这些“出口”正是明星巨额薪资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二种是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变相转化高额薪酬,有的上市影视公司巨额并购一些明星演员持有较多股权的小公司的情况十分常见,这些“明星公司”在被并购时往往成立时间较短,但是估价却高得不合乎常理。
(3)有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
采用“阴阳合同”这种避税方式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法律顾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刑法》第204条还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而言之,不管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应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方式赚取劳动报酬,否则,不仅会导致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还极有可能造成锒铛入狱的不利后果。